深溝國小學生獎懲及申訴辦法

 

宜蘭縣員山鄉深溝國民小學學生獎懲及申訴辦法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94年11月15日宜蘭縣政府教學字第0940124753號函,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

懲實施要點

(二)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訂定之。

(三)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30日訂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四)教育部113年2月5日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五)依據宜蘭縣政府113年7月3日府教學字第1130107212號函辦理。

 

二、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組織

(一)本校經校務會議決議後,組成學生獎懲委員會、申訴評議委員會。

(二)本校獎懲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置主任委員兼召集人1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

1.行政人員代表一至三人。

2.教師代表二至六人。

3.家長會代表一至三人。

4.學生代表一至三人。

(三)本校申訴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置主任委員兼召集人1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兼)之。

1.行政人員代表一至三人。

2.教師代表二至六人。

3.家長會代表一至三人。

4.學生代表一至三人。

(四)獎懲委員會及申訴委員會之委員不得重複,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獎懲決定。

(五)委員任期一學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日止。

(六)委員會審議案件涉及個別委員之利害關係時,該委員應自行或依委員會決議迴避之。

(七)學生獎懲會召開時得視處理案情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四、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五、委員會審議獎懲及申訴案件,應依下列事項審酌認定:

(一) 年齡長幼。

(二) 年級高低。

(三) 身心狀況。

(四) 智商之差異。

(五) 家庭因素。

(六) 動機與目的。

(七) 態度與方法。

(八) 行為影響。

(九) 平日表現。

(十) 行為之次數。

(十一) 行為後之表現。

(十二) 其他與受獎懲行為有關之因素。

 

六、獎懲及申訴案件之審議,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獎懲結果應有助於教育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教育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學生身心傷害或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傷害及損害不得與欲達成教育目的之效益顯失均衡。

 

七、學生之獎勵種類如下:

(一)獎勵

1. 學生優良及特殊優良表現(提供參考,可自訂)

(1)學業方面

a.認真學習、習作優良、評量成績良好、成績進步(自我比較)。

b.各項學藝活動表現優異。

c.資質較差、反應較慢的學生,但能積極參與、努力學習。

d.其他有關學業方面表現優良者。

(2)品德方面

a.工作積極、自動自發能完成交付支任務。

b富有愛心、同情心、熱心助人,愛護公物。

c.愛整潔、有禮貌、守秩序,主動協助老師。

d拾金不昧(繳交相關單位妥善處理者)

e.其他行為態度表現優良者。

(3)服務方面

a.擔任學校糾察隊、衛生隊、大隊長、樂隊或班級幹部表現優良者。

b.擔任各處室相關之小義工表現優良者。

c.擔任校外活動遴選之幹部具有優良表現者。

d.其他團隊成員或團體活動表現優良者。

(4)競賽方面

a.參加校內語文、才藝、技能、體育競賽獲個人成績第一名者。

b.代表學校參加校外語文、才藝、技能、體育競賽獲個人或團體成績﹕

c.鄉鎮市級比賽:個人成績第一名、團體成績第一名。

d.縣級比賽:個人成績前三名、團體成績前三名。

(5)特殊表現

a.在學校或校外之善行義舉,足堪模範之行為表現,如拾金不昧(含

貴重物品)、急救傷患、濟助貧困、奮勇救災。

b.其他仁愛美德之情事,足堪表揚者。

 

2. 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

(1)校長頒發獎狀、獎品、獎金。

(2)特殊優良表現者,學校予以公開表揚並公布或報導優良事蹟。

(3)其他(如:好小子護照點數…等)

 

八、學生之懲罰方式及樣態

(一) 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教師得依本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

生辦法採取一般管教措施

(二)其他經獎懲委員會議決之適當懲罰措施 。

※教師採取以上措施於必要時,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可請學校行政單位或其他社會

社輔相關單位協助之。所採取之管教措施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學校經輔導

過程得以改變學習環境或其他適當措施。觸犯刑法者,應通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備

查。

(三)違規樣態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口頭訓誡」:

(可自行增加或減少,惟須符合學生獎懲規定常見錯誤樣態)

(1).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者。

(2).欺騙師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3).違反試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4).攜帶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影帶、光碟者。

(5).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礙團體整潔,觀瞻或造成公共衛生者。

(6).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7).不假離校外出者。

(8).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9).拾物不招領,據為己有者。

(10).竊盜行為,情節輕微者。

(11).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12).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13).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輕者。

(14).抽煙、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15).出入18歲以下禁止進入之場所者。

(16).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17).與同學爭執造成雙方傷害者。

(18).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19).違反考試規則初犯者。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可自行增加或減少,惟須符合學生獎懲規定常見錯誤樣態)

(1).與同學爭執衝突,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2).上課時吵鬧,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3).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4).參加各項集會,態度輕浮隨便,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5).未按服裝穿著規定,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6).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經屢勸後仍未改善者。

(7).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經屢勸後仍未改善者。

(8).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經屢勸後仍未改善者。

(9).因過失破壞公物造成財物損失而不主動報告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懲罰」:

(可自行增加或減少,惟須符合學生獎懲規定常見錯誤樣態)

(1).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竊盜行為情節較重或勒索威脅他人,情節重大者。

(3).酗酒、賭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經查明屬實者。

(4).違反校規情節嚴重屢勸不改者。

(5).攜帶違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6).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士交往,行跡可疑,屢勸不改者。

(7).在校期間受懲誡事件連續再犯,屢誡不竣者。

(8).組織或參加不良幫派,屢誡不竣者。

(9).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者。

(10).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者。

3.前項各款情形,應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處

理之:

(1).由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時間以五天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

課計,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

(2).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後若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輔導其轉換班

級或改變學習環境,但其犯規記錄,僅作轉入新校之參考,不做累

積計算俾使深切悔改。

(3).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九、本校依據前項訂定學生獎懲標準,其原則如下:

(一) 應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二) 應多獎勵少懲罰,啟發學生反省自制。

(三) 不得有使學生受到體罰、羞辱等造成身心傷害之規定。

(四) 不應針對學生髮式作規範,並不得據以懲罰學生。

(五) 學生違規受懲罰,應輔以改過遷善及心理輔導。

(六) 應秉客觀、公平、平和及懇切之態度,為合理之獎懲。

 

十、有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訴案件,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十一、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獎勵事件,均應主動提供相關資料,並依下列程序獎勵之:

(一) 一般獎勵案件,由各班導師簽報校長核定後公開獎勵之。

(二) 重大獎勵案件,由各班導師彙整審核後,提報獎懲委員會審議後,公開獎

勵之。

(三) 重大獎勵案件於審議確定後,於朝會等重大集會場合,公開表揚之。

 

十二、全校教職員工對學生懲罰事件,均應主動提供相關資料,並依下列程序懲罰之:

(一) 教師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選擇適當方式,且對學生身心傷害或權益損害最少者。

(二) 學生有不良言行,其未受處分前,應由導師先予妥適處理,並結合輔導人員及學

生父母、監護人或代理人共同採取輔導措施。

(三) 學生應受警告以上之處分者,應通知學生父母、監護人向其說明懲罰之事由及標

準。

(四) 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違規事件時,應秉持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

應給予學生本人、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代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五) 獎懲委員會為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 ,並記載事由、結果及獎懲依據,通

知學生之父母、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配合輔導措施。懲罰之處分書應附記

「如有不服本處分,請在收到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申訴」之記載。

(六) 本校任何學生之懲罰,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

(七) 懲罰案件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獎懲委員會應於決議後,移送司法機關並報請縣府

備查。

(八) 學生之獎懲僅提供為日常生活表現之參考,惟懲罰不得據以作為扣減分數之標準。

(九) 本校對學生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應追蹤輔導,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十三、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代理人認為學校對其所為之懲罰處分不當,致損及

其個人權益,經學校協談程序仍表不服者,得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提起申訴時

,應由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訴人) 以書面方式向學

校提出。

 

十四、本校申訴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逾越申訴期間

之申訴案件,得不予受理。但有充分理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處分應重新審議者,不在此限

十五、申訴委員會之審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原處分單位代表或其他

關係人到會說明。

申訴委員會之審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經委員決議,推派委員組成調查小

組,執行實地調查或訪談。

申訴案件之決議採公開表決方式為之,必要時亦得採無記名投票方式決議。

 

十六、評議書應經申訴委員會主任委員之簽署後,送達申訴人。決定書應製作二份,一份依行

政程序法之送達規定送申訴人,一份送申訴委員會備查。

 

十七、申訴委員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

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十八、申訴人得於申訴確定前,撤回其所提之申訴。

十九、申訴人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由其法定代理人

以書面代為向教育處提出再申訴。

再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再申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再申訴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就讀學校與就讀年級及班級、住址、聯絡電話及再申訴人與該法定代理人之關係。

(二)再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三)收受申訴評議決定書之年、月、日。

(四)提出再申訴之年、月、日。

提出再申訴,應檢附申訴評議決定書影本。委任代理人提出者,並應出具代理人之委任書。

 

二十、獎懲處分、申訴決定確定後,即生拘束教師及學生之效力。

 

二十一、本校辦理獎懲事件,均依本程序規定辦理之。倘基於特殊教育目的,有因必要而需另

訂程序者,應報請宜蘭縣政府核定後,方得實施。

 

二十二、本要點經校長核定,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